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坐牢、赔巨款 故意损毁三清山“巨蟒峰”案宣判

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判了!


2019-12-30 14:05 来源:澎湃新闻·澎湃号·政务


刚刚!

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
对公诉机关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的
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
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
及民事公益诉讼案
进行一审宣判
▲三清山巨蟒峰
刑事诉讼判决
▲刑事宣判现场
被告人张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;
被告人毛某明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;
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,免予刑事处罚。
民事公益诉讼判决
▲民事宣判现场
被告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,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;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计人民币600万元,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;赔偿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支付出的专家费15万元。
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
2017年4月份左右
被告人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,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 “巨蟒出山”岩柱体(又称“巨蟒峰”)。
2017年4月14日下午17时左右
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入住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“女神宾馆”。
2017年4月15日凌晨4时左右
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三人携带电钻、岩钉(即膨胀螺栓,不锈钢材质)、铁锤、绳索等工具到达“巨蟒峰”底部。被告人张某明首先攀爬,毛某明、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张某明的安全。在攀爬过程中,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,使用电钻在“巨蟒峰”岩体上钻孔,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,用扳手拧紧,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。张某明通过这种方式于早上6时49分左右攀爬至“巨蟒峰”顶部。毛某明一直跟在张永明后面为张永明拉绳索做保护,并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左右攀爬到“巨蟒峰”顶部。在“巨蟒峰”顶部,张某明将多余的工具给毛某明,毛某明顺着绳索下降,将多余的工具带回“女神宾馆”,随后又返回“巨蟒峰”,攀爬至“巨蟒峰”10多米处,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后劝下并被民警控制。在张某明、毛某明攀爬开始时,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,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,再返回“巨蟒峰”,沿着张某明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左右攀爬至“巨蟒峰”顶部,在顶部使用无人机进行拍摄。在工作人员劝说下,张某、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左右、9时40分左右下到“巨蟒峰”底部并被民警控制,随后,三被告人被带到公安局。
经现场勘查,张某明在“巨蟒峰”上打入岩钉26个。经专家论证,三被告人的行为对“巨蟒峰”地质遗迹点造成了严重损毁。
在刑事案中
上饶中院认为
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,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,应当受到法律最严格的保护。被告人张某明、毛某明、张某在“巨蟒峰”上钻孔打岩钉的行为,对世界自然遗产、世界地质公园、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中的核心景点“巨蟒峰”已造成严重损毁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。故作出前述判决。
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
上饶中院认为
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点,具有珍稀性、唯一性、易损性等特征,其内涵的科研价值、美学价值、观赏价值、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,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,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了较大的影响,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,应该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,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。考虑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,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,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,警示、教育他人珍惜资源,爱护环境。同时,还判决三被告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。
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、世界地质公园、国家5A级景区。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,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“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”,是具有世界级地质或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,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。
▲来源: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
原标题:《三清山巨蟒峰损毁案判了!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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